近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吉林省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兼總經理劉忠吉涉嫌貪污、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以犯貪污罪、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8年,并處沒收財產15萬元。劉忠吉當庭沒有提出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10月至2007年2月間,劉忠吉在擔任吉林省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四公司經理和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向下屬項目部負責人索要工程“好處費”或“回扣款”,累計犯罪7起,貪污302萬余元,另外還收受其下屬單位或個人賄賂8起,受賄29萬元。
鑒于劉忠吉主動到省國資委紀檢部門交代問題,并在檢察機關對其訊問時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有投案自首和其家屬代替返還全部贓款等情節,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至此,以劉忠吉貪污、受賄案一審判決為標志,吉林省交通建設集團以劉忠吉為首的共計11人“集體腐敗案”全部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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