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試點啟動,住建部負責人解讀——
公積金新規,如何保障繳納人權益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7部門日前聯合印發《關于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公積金閑置資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試點工作正式啟動。首批試點城市將超過30個。
記者第一時間采訪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和專家,對《實施意見》的相關要點進行解讀。
盤活數千億閑置資金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供的數據顯示,截至2008年年末,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超過1.2萬億元,其中閑置資金規模已達數千億元。如何提高使用效率并實現保值增值,已經成為公積金管理面臨的重大問題。
另一方面,資金問題一直困擾著保障性住房建設的進展。以經濟適用房為例,今后3年,全國平均每年新增130萬套經濟適用住房,需要建設資金超過1萬億元。而各級財政的資金支持主要針對廉租房,對經濟適用房、城市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房建設,基本依靠銀行貸款“一條腿”走路。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指出,利用住房公積金閑置資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實現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同時,也有利于拓寬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來源,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推動實現“住有所居”目標。
用于保障房建設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將按照5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浮10%執行,但仍遠低于商業銀行的開發貸款利率。業內人士認為,這有利于降低保障房的開發門檻,吸引更多民營房地產企業參與建設,改變過去完全靠國有企業支撐的局面。
禁止用于商品房開發
由于試點涉及數千億元公積金的使用,為保證資金安全和收益,《實施意見》提出了十分嚴格的要求。《實施意見》指出,試點應嚴格控制貸款用途,實行專款專用;規范貸款審批程序,貸款資金實行封閉管理;加強風險管理,確保資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
在保證資金安全方面,《實施意見》提出了包括設立資金監管專項賬戶,嚴格評審貸款項目,加強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后管理,落實貸款抵押,試點城市政府承擔落實償還貸款的責任等五項措施。
為了避免公積金投資保障房出現“一放就亂”的現象,《實施意見》強調,貸款禁止用于商品住房開發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并嚴格要求非試點城市不得利用住房公積金發放任何項目貸款。
優先保證職工提取和個人房貸
用閑置資金建設保障房的同時,如何保障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也是此次試點面臨的重要課題。
《實施意見》指出,試點城市應在優先保證職工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留足備付準備金的前提下,可將50%以內的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城市在制定試點實施方案時,必須征求繳存職工意見;并及時公布試點項目的建設規模、開發單位、建設成本、供應對象等內容,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同時,《實施意見》明確強調,試點不改變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所有權,不影響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在同等條件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職工,可以優先購買或租賃由公積金支持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項目。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