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最大的化肥生產國和消費國,我國化肥流通體制改革又邁出關鍵一步。國務院近日公布的《關于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放開化肥經營,取消對化肥經營企業所有制性質的限制,允許具備條件的各種所有制及組織類型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進入化肥流通領域,開展化肥經營。
此次下發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原則是:放開市場、公平競爭,規范秩序、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提高效率。改革的主要內容是放開化肥經營,同時,為了維護市場秩序,還設立了必要的市場準入條件。
《決定》結合我國化肥市場的現實情況,對經營者進入化肥流通領域的條件作出了規定,要求經營者有相應的場所,企業注冊資本(金)、個體工商戶的資金數額不得少于3萬元人民幣。另外,在省域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和跨省域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注冊資金分別不得少于1000萬元和3000萬元。(記者 朱劍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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