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租賃企業發布虛假房源最高將處30萬元以下罰款
《北京住房租賃條例》相關行政處罰征求意見
中介發布假消息將被重罰
市住建委昨天發布《關于印發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中相關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其中,租賃企業發布虛假房源最高將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甲醛房”將被限制出租
9月1日起,《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將正式施行,《條例》在出租住房與租賃合同標準、押金收取與監管、住房轉租業務、租房價格監測與干預等方面進行了多項規范,對于“群租房”“甲醛房”“黑中介”等租房亂象,租戶將有法可依。《征求意見稿》則進一步明確了本市住建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比如,針對出租存在建筑安全隱患住房的行為,《征求意見稿》明確,最高處罰裁量基準為:對個人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可責令停業整頓。根據新規,“甲醛房”等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將被限制出租,如住房租賃企業對租賃住房進行裝修裝飾后,經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室內空氣不符合室內空氣質量標準,違法情節嚴重的,最高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責令企業停業整頓。
單次收取租金不超仨月
在資金監管方面,《條例》也有明確規定,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單次收取租金的數額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租金,超收的租金應納入監管;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并按照規定通過第三方專用賬戶托管。一旦住房租賃企業未按規定履行押金托管、租金監管,或者未按期退還剩余押金、租金,對于逾期7日以上或違法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責令其停業整頓,對相關責任人可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房源信息、推薦房源存在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行為,將最高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征求意見稿》的起草是全面履行行政處罰職權的必然要求,對條例行政處罰職權執行中涉及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進行梳理和規范,能夠保證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準確實施,做到不缺位、不失位。《征求意見稿》意見征集將持續至9月4日,社會各界可在此期間提出意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