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即自動離職”,企業違法還能再明目張膽些嗎?
據8月28日澎湃新聞網報道,日前,某公司要求女性勞動者一旦懷孕即自動離職的免責承諾書在社交媒體上引發關注——“本人鄭重承諾,在公司工作期間一旦懷孕,本人要自動離職,并且放棄追究本單位任何經濟補償和相關法律責任。”記者聯系到發帖的女員工,她肯定這封承諾書情況屬實。
女性本應是社會和法律的雙重保護對象。然而近年來,一些企業基于各種原因,以或明或暗的方式限制女職工懷孕或生育的現象層出不窮。這種做法既有違尊重女性、保護女性的社會倫理和企業社會責任,也違反了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理當糾正。
在國家鼓勵生育、降低生育成本的大背景下,女性的生育權和生育意愿更應當受到尊重和保護。生不生、何時生,不該受到干涉更不應被企業左右。我國婦女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婦女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也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對其解除合同實施經濟性裁員。可見,“懷孕即自動離職”明顯與法律的規定和要求相悖。
從法律上來說,“懷孕即自動離職”的承諾其實沒有任何效力。即便一些女職工迫于生計壓力而“自愿”簽署了這樣的承諾書,也不會產生約束力,不必擔心“被離職”后無法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因為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內容無效,且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合同內容無效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時下,一些用人單位之所以敢侵犯員工合法權益,一方面是認為有些勞動者并不懂法,無力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另一方面是認為大多數求職者、員工都敢怒不敢言,會為了生計而選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選擇妥協。
有效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構建生育友好型社會,勞動者要敢于向不合理要求說不,勇于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勞動監察部門也應強化執法監督,對辭退懷孕女職工等侵權行為及時阻止、叫停。當然,相關地方和部門也要考慮到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所面臨的現實壓力,探索更多諸如提供補貼、稅收優惠、購買崗位等舉措,降低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實際上一些地方政府也正在致力于此。
“懷孕即自動離職”,相關發帖和新聞報道均未提及相關企業的具體名稱,企業如此明目張膽違法可能不多見,但這種對女職工生育問題的干涉、對其權益的侵犯,不能被輕縱。對此,有關部門不能坐視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