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處置廢棄電容 超標排放污染物
本報訊 (記者 陶琛 通訊員 劉澤佳 李燦)生態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的條件,然而在利益誘惑下,有人非法利用廢棄電容等提煉鋁錠,嚴重損害了周圍的生態環境。近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環境污染案件,被告人黃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
2021年9月,被告人黃某與劉某、戴某、韓某、劉某某(均另案處理),明知電容屬于危險廢物且處置電容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等環保手續和需要安裝環保設備,在未依法依規取得上述許可證且未安裝相關環保設備的情況下,四人合伙共同出資在湘潭高新區某公司內建立煉鋁工廠,非法使用廢棄電容等提煉鋁錠。經查,該煉鋁工廠自2021年10月20日至11月21日共計購進電容107.12噸,2021年10月底至12月3日使用廢棄電容共計提煉鋁錠7.77噸。在提煉過程中多次發生有毒有害氣體泄漏,造成了環境污染,導致多位村民身體嚴重不適并投訴舉報。
2021年12月3日,湘潭市生態環境局及湘潭市森林公安局、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對該工廠進行了查處。公安機關現場扣押了電容、鋁錠、黃某手機以及戴某賬本。經認定,扣押的廢棄電容屬于危險廢物,其危險廢物類別為“HW49”。經檢測,該工廠內碳化車間水坑摻水處重金屬鎘超標17.4倍、鎳超標10.2倍、無組織排放粉塵中氟化物超標0.8倍。
案發后,黃某與其他四人共同委托某公司對該工廠內的危險廢物進行環保處置,現已處置完畢,并委托另一公司對所造成的環境損害進行修復,經湘潭市生態環境局驗收通過;上述環境修復及危險廢物處置所需費用中,黃某承擔了20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伙同他人違反國家規定,明知合伙成立的工廠在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從危險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超標排放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非法處置危險廢物100噸以上,屬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在共同犯罪中,黃某的行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但黃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并積極出資修復工廠所造成的環境損害,現已修復完畢并經驗收通過,且部分犯罪系未遂,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對其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