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簽名與身份證名字不一致就能借錢不還?
本報訊 (記者 周瑞平 通訊員 徐同進)借款人以借條上簽名與本人身份證名字不一致為由,矢口否認借款事實,拒不歸還十年前的借款。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作出終審判決,依據筆跡鑒定結果等證據,判令一審被告歸還原告借款。
2012年11月,鳳臺縣某村村民蘇某珍因丈夫生病住院急需治療費,向蘇某立借款1萬元,當場出具一份借條。借條載明借款人為“蘇某靈”。蘇某立與蘇某珍系同村村民,日常生活中村里人都稱呼蘇某珍為“蘇某靈”,蘇某立就放心地收下了借條。可萬萬沒想到,當蘇某立要求蘇某珍歸還借款時,蘇某珍否認借款事實,并拿出自己的身份證,聲稱自己的姓名是蘇某珍,不是“蘇某靈”。經村委會多次調解無果,蘇某立將蘇某珍起訴至鳳臺縣人民法院。
案件庭審中,蘇某立向法庭提交了借條和村委會調解期間出具的情況說明。蘇某珍對蘇某立主張借款1萬元的事實以及村委會出具的蘇某珍與借條上“蘇某靈”系同一人的說明均不予認可,拒絕就借條上的字跡進行筆跡鑒定。庭后,承辦法官專門到村里隨機走訪群眾,了解到“蘇某靈”就是蘇某珍以前用的名字。一審法院依據法庭調查、村委會說明、法官入戶走訪查明的事實,證實借條上的“蘇某靈”與蘇某珍系同一人,遂依法判令被告蘇某珍償還原告蘇某立借款1萬元。
被告蘇某珍不服一審判決,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訴,并申請對借條是否為其書寫進行司法鑒定。南京金陵司法鑒定所在雙方同時在場的情況下,提取了蘇某珍書寫的字跡樣本,經鑒定出具意見,“傾向認為借條上的字跡與樣本字跡是同一人所寫”。
淮南中院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本案中,蘇某珍否認其曾用名為“蘇某靈”,也否認借條是其書寫,但村民委員會情況說明及出庭證人證言均能夠證明蘇某珍曾用名為“蘇某靈”,一審法院對該事實予以了核實。且啟動鑒定程序前,經征詢原、被告意見,雙方均同意以鑒定意見為準。鑒定意見傾向認定涉案借條書寫字跡與法院提取的蘇某珍書寫樣本字跡為同一人所寫,該意見雖為傾向性意見,但結合蘇某珍未能如實陳述案件基本事實的情況,已能形成優勢證據,達到確信雙方存在1萬元借貸關系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標準,故對該事實予以確認。一審法院判令蘇某珍償還蘇某立1萬元正確,終審判決駁回蘇某珍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交往中,民事主體之間因買賣、借貸等需要,往往會簽訂合同、書寫借條。在書寫借條,簽訂合同、協議等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時,切記看清簽名是否與身份證名字一致,身份證號碼有沒有寫錯,金額、時間等重要內容都要書寫正確,以免造成爭議或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