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出租屋漏電致租客身亡
本報訊 (記者 李 倩 通訊員 余曉東 王 迪)二房東出租用電安全不達標的房屋,導致租客觸電身亡,相關法律責任由誰承擔?近日,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賠償死者家屬153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吳某某承租龍華區城中村的某棟樓房用于轉租。其間,社區工作站要求吳某某對該樓棟電路進行檢測整改,但吳某某為節省開支,未按要求委托有資質的電路公司對電路進行整改,而是雇傭持偽造電工證的“電工”陳某某簡單實施整改工作。后社區工作站經檢測發現,該樓棟電路仍不符合安全標準,同時該樓棟其他租客也頻繁反映房間出現斷電、漏電問題。吳某某在明知用電安全不達標的情況下,仍未對該樓棟進行有效整改并繼續出租。
2021年11月24日,705室租客廖某某在洗澡時觸電身亡。經勘查檢測,該樓棟602室因超負荷用電導致電表擊穿,由于樓棟總開關失去漏電保護功能,無法切斷電源,致使地線帶電,最終導致廖某某在準備洗澡并觸碰熱水器時發生觸電事故。
案發后,被告人吳某某投案自首,后與被害人的家屬達成調解協議,向被害人家屬共計賠償153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其悔罪表現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