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案快審,讓司法公正更快實現
當前我國社會正處在轉型時期,面對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和權利需求,人民法院圍繞促進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主題,大力改革司法權運行機制,不斷創新司法程序和審理方式,努力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盡最大努力及時化解各種矛盾糾紛。
速裁程序就是在這樣一種背景下誕生的。“速裁”,即“快速裁判”。速裁程序的受案范圍一般是標的額較小、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以及雙方當事人協議選擇速裁程序的簡單案件。速裁程序是一種比簡易程序還簡化的程序,從立案到審判的過程更加靈活,調解和裁判不再涇渭分明,文書制作更加簡化,以緩解案件積壓帶來的訴訟壓力。在審理期限上,相比于簡易程序的3個月,速裁程序一般要求1個月的審理期限,甚至提倡當天立案、當庭調解或宣判、當庭制作并送達文書。
速裁程序與國外的“小額訴訟程序”類似,同時也有區別。速裁程序適用的案件范圍包括輕微刑事案件,而小額訴訟程序只適用于民事案件。速裁程序或小額訴訟程序在國內外的流行,適應了全球范圍內出現的司法便利化趨勢,也有助于構建中國特色的多元化審判程序。它不僅體現了“司法為民”的理念,還凸顯了司法的效率與公正價值,同時淡化了普通程序中的“對抗與制衡”,而轉向“協作與對話”,因此更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目前,我國法院正在推進速裁案件“一站式”辦理,包括“一站式”辦理刑事速裁案件和民事速裁案件兩類。其中,前者屬于刑事速裁程序,后者屬于民事速裁程序。刑事速裁的對象是指所涉罪行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輕微刑事案件。在此程序下,打通偵查、立案、審理、送達等各個環節,通過搭建“一站式”簡案快辦工作平臺,在平臺內設立派駐檢察室、速裁法庭、值班律師等方式,減少程序訟累,在偵查、起訴、審判等環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義務進行一單式告知,既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又加快案件辦理進度。
民事速裁程序是指基層法院對簡易、小額民事案件適用的快速審結的裁判方式,旨在便民利民、提高司法效率。在民事速裁一站式解紛模式中,訴調對接是一個關鍵步驟,涉及訴訟方式與非訴訟方式、訴訟調解與訴訟外調解的銜接,從而形成合力,解決糾紛。另外,通過信息技術形成“互聯網+多元解紛”的工作機制,實現各類調解資源融會貫通、數據共享,推動多元解紛機制的形成。
訴調對接以及訴訟與非訴訟方式的融合,是速裁程序中的重要一環,反映了多元解紛機制在司法程序中的滲透,并進一步助推了司法效率。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的意見》,進一步增強人民法院解決糾紛和服務群眾的能力水平,推動在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形成由多數法官辦理少數疑難復雜案件、少數法官解決多數簡單案件的工作格局。
應該說,這種集約化的多元解紛機制與速裁程序的結合,對緩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促進司法為民、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積極意義。長期以來,在不少法院存在著案多人少的矛盾,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潮水般涌入法院的案件,容易使辦案質量和效率有所下降從而損害司法的公信力。一站式速裁機制的推行,有助于實現案件的繁簡分流。將大部分簡單的案件分流到速裁庭,由少數法官辦理此類案件,可以在更短時間內及時滿足當事人對公平正義的需求,把大部分法官“解放”出來,集中精力辦理少數疑難復雜案件,才能保證將這些案件辦成“精品”,使其能夠經受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這一靈活變通的審理技術,促成了“繁案精審,簡案快審”,既便利了當事人,又保證了司法的質量和效率,得到了公眾的認可。
從社會治理的角度看,上述舉措對促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也大有作用。在民事速裁程序中,強調訴調對接,強調訴訟方式與非訴訟方式、訴訟調解與訴訟外調解銜接,這有助于將社會力量引入司法系統,司法機關與社會組織之間由此而形成一種化解糾紛的“合力模式”,促進了案件的實質性解決,有利于實現“案結事了人和”。這也是一種司法系統參與、推進社會治理的模式,實現了國家治理與社會治理的攜手并進。
作為整體的治理體系包括國家治理體系和社會治理體系兩大部分,前者是上層結構,后者是基礎結構,兩者相輔相成。如果說司法是國家專門機關適用法律解決糾紛的活動,那么多元解紛機制則主要是指社會組織靈活運用各種規則化解糾紛的活動。前者代表了國家治理,體現了“剛性治理”的特點;后者代表了社會治理,體現了“柔性治理”的特點。司法程序中引入社會力量,在程序上實現了速裁機制與多元解紛機制的結合,因而也就體現了“剛性”與“柔性”的結合,可謂治理中的“文武之道”。顯然,這會在更深的層面上助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作者:崔永東,系華東政法大學司法學研究院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