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發布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 加大司法保護力度
中新網北京4月25日電 (記者 陳杭)北京高院25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審理指南》和適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進一步規范知識產權侵權民事案件中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標準,依法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
《審理指南》共51條,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要件、計算方式等涉及的實體和程序性問題進行了具體規定。
北京高院副院長劉雙玉表示,《審理指南》有多項亮點規定,如結合審判實踐歸納總結了不同類型知識產權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一般規則;簡化了懲罰性賠償要件認定,創設性規定了侵權故意且情節嚴重的情形;重視技術創新成果,加大對關鍵核心技術、重點領域、新興產業的保護力度;對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賠償總額明確規定計算方式,為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提供明確計算方法;強調積極審慎原則,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規則做出系統設計等。
為推動平臺經濟治理規則不斷優化,《審理指南》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做出具體規定。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長張曉津強調,網絡服務提供者如果教唆網絡用戶或明知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且情節嚴重的,權利人有權請求法院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適用懲罰性賠償。
對于當前較為突出的網絡直播帶貨、代購行為侵害知識產權的現象,《審理指南》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直播帶貨人、代購人利用其網絡服務故意嚴重侵害知識產權,無正當理由不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依法與直播帶貨人、代購人共同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此次發布會還發布了多起適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在“百度”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北京京百度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簡稱京百度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其企業字號中使用“百度”文字,在經營活動中突出使用“百度”相關標識,法院認定上述行為侵害了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簡稱百度公司)的商標權,據此支持了百度公司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法院綜合考慮京百度公司及其分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持續時間、侵權獲利及給百度公司造成的損害等因素,按三倍計算懲罰性賠償數額,并最終判決京百度公司及其分公司賠償百度公司經濟損失227萬余元。
“除‘百度’案外,我們還在‘新華字典’‘斐樂’等多起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適用了懲罰性賠償。”北京高院民三庭副庭長焦彥介紹,《審理指南》明確了適用懲罰性賠償確定的賠償總額=基數+基數×倍數之和,詳細列舉了可用于計算實際損失、侵權獲利等賠償基數的考量因素,同時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倍數的共性考量因素以及侵害不同類型知識產權的個性化考量因素,為計算懲罰性賠償數額提供了充分依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