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鍋店“掃碼點餐”收集個人信息 法院判決停止侵權
火鍋店“掃碼點餐”收集個人信息法院判決停止侵權
律師:商家獲取消費者信息須取得明確同意
消費者的微信頭像、昵稱、地區和性別,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個人信息?“掃碼點餐”時,餐廳擅自提取以上信息是否違法?
近日,德陽市旌陽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一名消費者在火鍋店就餐時被要求掃碼點餐,消費者認為該店獲取的諸如手機號、生日、姓名、通訊錄等信息與餐飲消費無關,商家侵犯了其個人信息。法院審理后,判決火鍋店停止侵權。
針對此類“掃碼點餐”問題,上海中聯(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小明認為,消費者可自主選擇點餐方式,商家獲取消費者信息須取得明確同意。
關注公眾號才能點餐 消費者起訴侵權獲法院支持
羅某到德陽市區某火鍋店就餐,服務員告知必須關注火鍋店的微信公眾號才能點餐,否則無法提供服務。羅某提出用紙質菜單點餐,被服務員拒絕。
為使服務繼續,服務員未經同意使用羅某手機關注了該店的微信公眾號操作點餐。在進入“德陽×××火鍋”微信公眾號時,頁面提示“德陽×××火鍋申請獲得:你的微信頭像、昵稱、地區和性別信息”,雖然有“拒絕”“允許”兩個選項,但只能點擊“允許”后才能點餐。
羅某認為,該火鍋店收集個人信息,此行為既不合法也不正當,更無必要,侵犯了其個人信息,故訴至德陽旌陽區法院,要求火鍋店刪除個人信息,賠禮道歉。而該火鍋店認為,微信頭像、昵稱、地區和性別屬于網絡化名,沒有侵害個人信息的風險。
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某到火鍋店就餐,并無必要提供手機號、生日、姓名、地理位置、通訊錄等與餐飲消費無關的信息。火鍋店公眾號強制收集羅某的微信頭像、昵稱、地區和性別信息,違反了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合法、正當、必要原則的法律規定,侵犯了羅某的個人信息。
旌陽區法院判決火鍋店停止侵權,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刪除獲取的羅某的個人信息。
關聯路徑識別個人信息法律規定應予保護
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員額法官彭詩文介紹,根據《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相關規定,個人信息的界定實際上有兩條路徑,一為“識別”,二為“關聯”。
識別路徑是從信息到個人,即通過相關信息能夠識別出特定的自然人。本案中被告提取的微信頭像、昵稱、地區和性別信息,即使將幾種信息結合在一起,除與原告有特定關系的單位或個人,通常無法識別出特定自然人。此時,該信息并非法律保護的個人信息。
關聯路徑是從個人到信息,即已知既定個人,知曉“關于”該個人的進一步信息。能夠關聯到特定個人的信息不以特殊性為前提,其作用是豐富既定個人既有的人格圖像,使他人知曉更多關于該個人的情況。原告在被告處用餐,用微信掃碼,原告為已知既定個人,餐廳通過提取信息知曉了原告的微信號、昵稱、地區等信息,該信息為原告個人信息,依法應予保護。
本案中,消費者本人在現場,掃碼點餐提取的微信頭像、昵稱、地區和性別,屬于關聯路徑識別了個人信息,是法律規定的“個人信息”,應予保護。
律 師 觀 點
消費者可自主選擇點餐方式 商家獲取消費者信息須取得同意
上海中聯(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小明認為,餐廳掃碼點餐實際上涉及到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是否侵犯個人隱私兩方面的法律問題。
首先,消費者在餐廳就餐時,擁有自主選擇權,紙質菜單點餐、柜臺點餐、掃碼點餐等均可選擇,商家不得強制消費者掃碼點餐。
而關于“掃碼點餐”是否侵犯個人隱私,郭小明認為這并不絕對,需要從“消費者授權同意”和“商家嚴格保護和管理所獲取的信息”兩方面進行綜合考量。
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在需要獲取消費者信息時,商家必須取得消費者的明確同意。“如果消費者同意通過這種方式點餐,并且也同意獲取包括頭像、昵稱、電話號碼等信息時,商家則不能算作侵權。”郭小明說。
此外,商家在獲取消費者信息內容時,是否正當合法、必要,也是其是否侵權需要考量的問題之一。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戴竺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