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網絡保護須壓實平臺責任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須壓實平臺責任
代表建議優化網絡游戲實名認證流程
□ 本報記者 趙晨熙
“123579”,熟練地輸入密碼后,7歲的棒棒順利解鎖了手上的平板電腦,然后打開某短視頻平臺刷了起來……
如今,像棒棒這樣的“小網民”越來越多。據統計,2020年我國未成年網民規模達1.83億,未成年人的互聯網普及率高達94.9%。
互聯網在擴寬未成年人學習、交流空間的同時,也帶來了諸如沉迷網絡、遭受網絡欺凌等問題。為強化未成年人網絡保護,3月1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就《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再次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共7章67條,內容涵蓋預防網絡沉迷、個人信息保護、防治網絡欺凌等。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網絡與數據研究中心主任張韜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征求意見稿進一步細化并壓實了網絡平臺的責任,有助于提高網絡平臺意識,將監管保護落到實處。
確保賬號注冊者使用者一致
談起網絡,很多家長又愛又恨,他們既希望孩子通過網絡接觸更多領域,又怕自制力差的孩子深陷其中。
為應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問題,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平臺責任義務,要求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
在中國互聯網協會信用評價中心法律顧問趙占領看來,完善防沉迷制度,關鍵在于用戶實名制的落實。
2021年8月30日,國家新聞出版署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嚴格管理切實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的通知》要求限制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游戲服務的時間,嚴格落實網絡游戲用戶賬號實名注冊和登錄。
但在實際中,由于部分平臺在進行實名注冊時的身份認證程序要求較為簡單,非常容易被“繞過”。張韜指出,網絡天然的虛擬特性容易出現實際上網過程中實名者和使用者不一致的情況,且網絡服務以手機App形式較為常見,給未成年人提供了便捷、可獨立操控的上網渠道。比如,一些未成年人使用長輩身份信息或購買成年人身份信息就可以輕易繞過實名認證。
“落實用戶實名制,不僅要實名注冊,還要進行實名認證,防止假冒他人身份、借用他人身份進行注冊登記,以及未成年人租用、購買成年人的賬號進行使用。”趙占領指出,這就要求在用戶注冊時不僅要提供身份證照片或手持身份證的照片,還應加入人臉識別驗證,對于網絡游戲而言,不僅注冊時要進行人臉識別,在登錄時也應進行驗證,以確保賬號的注冊者與使用者一致。
在今年的全國人大會議上,也有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了類似觀點。
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科力爾電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聶鵬舉建議優化網絡游戲實名認證流程,引入人臉識別雙重檢驗程序。
“不僅要在注冊賬號時對提交實名認證的身份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檢驗,還應在后續游戲運營中提高對身份信息的檢驗頻率。”聶鵬舉建議每次登錄游戲都應進行人臉識別,以檢驗注冊時認證的身份信息與賬號使用者是否匹配,充分發揮限制未成年人游戲時段時長的作用。
“讓網絡實名制和未成年人游戲防沉迷系統真正得到有效落實,需要家庭、學校和社會共同配合、多管齊下。”張韜注意到,征求意見稿除明確平臺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的責任義務外,也提出了要加強學校、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預防和干預。比如提高教師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早期識別和干預能力,加強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的監督等。
落實網絡實名制,還需要注意的一個關鍵點就是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被濫采濫用等問題。張韜指出,征求意見稿對此明確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采取充分必要和嚴格的措施保護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這將有效減少網絡實名制的弊端。
制定統一的青少年模式標準
針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征求意見稿提出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適齡提示標準規范,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通過評估游戲產品的類型、內容與功能等要素,對游戲產品進行分類的要求。
在今年的全國人大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廣元市蒼溪縣白驛鎮岫云村黨支部書記李君提出盡快建立網絡游戲分級制度的建議。
“要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網絡游戲分級制度,使不同年齡階段的人玩不同等級的游戲。”李君認為應盡快完善網絡游戲市場監管機制,明確網絡游戲相關職能管理部門職責分工,對游戲分級、內容審核等方面監管落實到位,形成以法律法規、行政監督、行業自律和技術保障為核心的管理體制,強化網絡游戲監管力度。
趙占領補充指出,還應明確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具體種類、范圍、判斷標準和提示辦法。對于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的青少年模式,也應制定統一的標準,包括進入青少年模式后展示的信息以及退出青少年模式的方式等。
出現網絡欺凌可以關閉賬號
性格開朗活潑的初一女生,卻因為某公眾號的惡意造謠,被指認為“渣女”,最終被迫向公眾號付費刪帖……這樣的事就發生在我們身邊。
“和傳統校園欺凌相比,網絡欺凌對未成年人的傷害可能會更大。”趙占領指出,網絡欺凌一般是指通過手機、電腦等設備,采用傳播謠言、威脅、騷擾等方式,故意且重復對他人進行攻擊。這種方式不受空間、地點等限制,且信息會在網上廣泛迅速地傳播,給當事人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和心理負擔。
針對網絡欺凌問題,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金誠同達(西安)律師事務所主任方燕在今年的全國人大會議上建議在法律法規中完善網絡平臺以及網信部門的管理責任,并對網絡信息進行事先審查和過程監督。要通過人工智能等方式,對圖片、文字、語音等進行識別,過濾顯而易見的違法侵權信息,對于其他較為隱蔽的侵權信息,可由受害人通知后,平臺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
記者注意到,征求意見稿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絡欺凌行為。同時,明確了網絡平臺的責任義務,要求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保全遭受網絡欺凌證據、行使通知權利的功能、渠道。遭受網絡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有權通知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限制賬號功能、關閉賬號等必要措施,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信息擴散。
“此前出現網絡欺凌,平臺一般只能施以警告或扣除用戶一些信譽積分,并沒有賦權關閉賬號這一功能。”在張韜看來,賦予網絡平臺關閉賬號等治理措施能夠在最短時間內避免網絡欺凌事件造成更廣泛傳播,及時避免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和信息在更大范圍內泄露,這是征求意見稿的一大亮點。
張韜指出,在具體執行中,網絡服務提供者應將制度落實,通過設置重點監控和及時篩查機制對網絡欺凌行為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置。實施關停賬號后對于賬號內相關證據的存儲、保全應當建立合理的保管機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
針對網絡欺凌等給受害者帶來的精神傷害,方燕建議加強對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的救濟,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中“應當受理精神損害賠償”的特殊情形。
方燕認為,未來可由最高法通過指導性案例或批復、答復的形式加以明確。例如,對經過專家診斷有精神上遭受重創的診斷結論、需要進行心理康復治療的受害人,應當認為屬于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