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制作冬奧賽事片段短視頻?小心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
未經許可不得傳播體育賽事
□ 本報記者 徐偉倫
未經許可將體育賽事節目中的片段以短視頻形式播出、自行制作的短視頻中使用未經許可的體育賽事節目中的片段……這些行為均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
為進一步提升為北京冬奧會、冬殘奧會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水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近日梳理調研了部分體育賽事轉播著作權侵權案件的審判情況,并對體育賽事節目定性、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責任承擔等法律問題予以解讀和提示。
“北京冬奧會、冬殘奧會賽事期間,人們觀賽熱情高漲,網絡平臺中關于冬奧會的話題熱度持續走高,我們也應密切關注流量背后的著作權侵權風險。”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法官稱,符合獨創性要求的體育賽事節目屬于視聽作品。像奧運會之類的大型體育賽事節目在制作過程中,大量運用了鏡頭技巧、蒙太奇手法和剪輯手法,在機位的拍攝角度、鏡頭的切換、拍攝場景與對象的選擇、拍攝畫面的選取、剪輯、編排以及畫外解說等方面均體現了攝像、編導等創作者的個性選擇和安排,因此具有獨創性,屬于視聽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基于此,冬奧會賽事節目不能在網絡上隨意傳播。”法官提示,傳播冬奧會賽事節目,應取得相關權利人的許可。還需要注意的是,大型體育賽事通常存在廣播組織享有獨占性的直播等傳播作品的權利,傳播冬奧會賽事節目,除應取得制作者的著作權許可外,還應當取得傳播體育賽事節目的廣播組織的鄰接權許可。廣播組織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將其播放的體育賽事節目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轉播、錄制、復制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行為。
例如,在此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某廣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中,廣電公司未經節目制作人及廣播組織許可,在其經營的網絡數字電視平臺提供了一場賽事節目的在線點播,即構成對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同時構成對廣播組織鄰接權的侵害。
法官提醒,未經權利人許可,對冬奧會賽事節目進行實時直播或延時回放的行為,均構成著作權侵權。此外,未經許可傳播體育賽事節目的片段同樣可能構成侵權。法官說,從以往司法實踐的情況分析,自行制作的短視頻中使用未經許可的賽事節目片段,難以滿足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構成條件。因此,大家在觀看冬奧會的同時,要謹慎傳播冬奧會賽事節目,避免侵害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對于為侵權用戶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搜索鏈接服務的平臺,法官表示,在具有主觀過錯的情況下,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司法實踐中,認定具有主觀過錯的典型情況包括行政主管機關發出的預警函、平臺為侵權體育賽事節目設置專欄或專區、侵權行為發生于體育賽事節目的熱播期、平臺從侵權內容的傳播中獲取直接經濟利益等。
法官提示,冬奧會賽事期間,網絡平臺未經許可不得隨意轉播體育賽事節目,不要對明顯未經許可提供體育賽事節目的網站設置鏈接,不對明顯未經許可的體育賽事節目設置專欄或專區、進行主動編輯、整理和推薦,在收到權利人的通知后應及時對侵權內容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并對反復、大量侵權的用戶限制其使用部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