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成真財產分割約定是否有效
“假離婚”成真財產分割約定是否有效
□ 楊瑩
現實中,夫妻雙方可能出于獲取購房的優惠資格、得到特定省市戶籍、躲避債務等目的,合謀串通“假離婚”,等目的實現后再行復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夫妻其中一方在離婚后置原先的約定于不顧,從而引起糾紛。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2013年1月,小剛和小敏登記結婚,婚后住進小剛名下的房子里。2019年,為符合首房首貸的優惠政策條件,二人打算“假離婚”后,小剛將房屋的首付款以離婚補償款的形式轉給小敏,以小敏的名義購買學區房。同年7月,小剛和小敏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并簽署《離婚協議》,其中約定男方支付女方離婚補償款300萬元。離婚后,小剛陸續給小敏轉款共計294萬余元,小敏用這筆錢付了學區房的首付。后小剛催促小敏復婚,但小敏不肯復婚,并堅持二人是因感情不和而自愿離婚。小剛遂請求法院依法撤銷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約定或認定無效,小敏歸還小剛294萬余元,且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判斷《離婚協議》是否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需要從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協議前后所進行的相關行為予以認定。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通過審查雙方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登記前后所進行的多次對話、微信聊天記錄,可以充分認識到雙方辦理離婚是為了購買房屋,二人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是為了達到上述購房之目的而作出的虛假意思表示。雖然協議中約定了小剛需要補償小敏300萬元,在協議簽訂后,小剛也向小敏進行了轉款,但該款項實為購房所需。此外,該筆款項并非二人婚后財產,系小剛出售了其與案外人共有的房屋后所得款項。若為小敏所述的離婚補償款,也應在小剛可控、可承受范圍之內,現在的款項完全不在小剛可承受范圍之內,與其收入完全不匹配,所以小敏所述的該點意見完全不符合常理、不符合實際情況。因此,《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無效。
法律上并沒有“假離婚”這一概念,雙方當事人一旦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關系即告解除,離婚登記的公示公信力也決定了離婚即為有效。在“假離婚”中,一方面,虛假的意思表示當然無效,無法通過訂立有效的離婚協議來實現目的,另一方面,在發生糾紛時,對于所隱藏的真實意思表示的舉證本身也存在難度。總之,當事人很難通過事先訂立的《離婚協議》來規避“假離婚”的不利后果。“假離婚”看似能讓有些家庭從中牟利,實則潛藏危機。婚姻并非兒戲,夫妻雙方切勿因小失大,悔之晚矣。
(作者系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本報記者蒲曉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