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溺亡事故 為何周而復始
溺水已成低齡未成年人非正常死亡首因
未成年人溺亡事故
為何周而復始
( 2021-08-10 ) 稿件來源: 法治日報法治經緯
● 未成年人是溺水的高危人群,在我國,溺水是1歲至14歲未成年人非正常死亡的首位原因
● 未成年人溺水主觀上存在六大因素:無知危險、無視警示、好奇心理、僥幸心理、恐懼心理、技能缺失
● 筑牢青少年防溺水安全防線刻不容緩,需要學校、家長、社區等多方發力,共同守護未成年人生命安全
□ 本報記者 趙 麗
□ 本報實習生 王悅月
8月6日13時許,在江西上饒下溪街道甜坑弄水庫,兩名少年發生溺水。當地藍天救援隊經過救援,將少年打撈上岸,但已無生命體征。兩名溺亡少年分別為14歲、15歲。
如此令人心痛的未成年人溺亡事故,正在接連不斷地發生。
據國家衛健委和公安部不完全統計,我國每年有5.7萬人死于溺水,少年兒童溺水死亡人數占總數的56%,遠高于交通事故和失足跌落的意外傷害,而每年七八月是未成年人溺水高發季。
《法治日報》記者梳理發現,今年6月以來,僅網上公開報道的未成年人溺亡事故就有30多起,上百名未成年人溺亡,其中多為野泳溺水,溺亡者多為農村青少年。
多名接受記者采訪的專家認為,筑牢青少年防溺水安全防線刻不容緩,需要學校、家長、社區等多方發力,共同守護未成年人生命安全。
多重因素綜合作用
暑期溺水事故頻發
7月22日晚,廣西恭城瑤族自治縣嘉會鎮,3名小學生到家附近的小河邊玩耍,不慎意外落水溺亡,3人系親兄妹;
7月13日,河南駐馬店6名學生在公園內溺水,在被送往醫院時已經確認身亡;
7月12日,浙江諸暨璜山鎮6名男孩相約去家附近的河灘游泳,其中4人不幸溺亡。
暑假期間兒童獨處時間增多,一系列溺亡事故給家長和社會敲響了警鐘。
江西九江臺商區藍天救援隊隊長楊斌自2013年11月加入藍天救援隊后,每年都會接到多起未成年人溺水的救援任務,最多的一次溺水兒童有6人。
據楊斌介紹,通過江西省內藍天救援隊的微信群動態能發現,每年4月中旬天氣剛轉熱,就會有溺水事故頻頻發生。
有一次,同校的幾個男孩結伴去水庫旁玩耍,男孩在水庫邊洗手時不小心滑了下去,后面3個男孩趕緊去拉他,都沒拉住,一下子4個男孩都溺水了。“我們到現場時快晚上12點了,水庫四周非常寂靜,當我們把孩子們的尸體一個個打撈上來后,家屬號啕痛哭,哭聲響徹整個山林。”楊斌回憶說。
“未成年人是溺水的高危人群,在我國,溺水是1歲至14歲未成年人非正常死亡的首位原因。并且我國未成年人溺水事故的高發時段主要集中在暑期。”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郗培植說。
郗培植分析,暑期溺水事故年年頻發的主要原因在于:暑期天氣炎熱,很多地方的未成年人都會進行游泳、戲水等活動;我國戶外河流眾多,部分危險水體安全隔離措施不到位,增加了未成年人溺水的風險;絕大多數未成年人處于學校監管之外,部分家長因工作等原因無法對未成年人進行有效監管,導致監管缺位。
之前有公開的統計分析顯示,中小學生溺水死亡事故,多發生在周末、節假日或放學后;多發生在農村地區;多發生在無人看管的江河、池塘等野外水域;多發生在學生自行結伴游玩的過程中,有的是結伴下水游泳溺亡,有的是為救落水同伴致多人溺亡;多發生在小學生和初中生中,男生居多。
據專業人士剖析,未成年人溺水主觀上存在六大因素:無知危險、無視警示、好奇心理、僥幸心理、恐懼心理、技能缺失。
“一些群體性溺水事故,都是因為孩子們結伴到水邊玩,出于好奇心理玩水,又對水域的危險性缺乏基本認知。”楊斌說。
記者梳理發現,實際上,很多溺亡事故事發地周圍都有“水深危險,禁止游泳”等警示標志,而且非常醒目。但不少未成年人對警示標志熟視無睹,依然下水游泳,進而導致溺亡悲劇發生。即便發生溺亡事故后,附近依然有不少人下水游泳,造成溺水事故周而復始地發生。
強化預防溺水教育
增加基礎設施建設
江西省彭澤縣于2017年組建藍天救援隊,擔任隊長的朱浩海參與當地所有的救援活動,近年他和隊員一起開展了40余場防溺水宣傳教育。他所在的彭澤縣各鄉鎮也在河邊、水庫等危險水域設立了警示牌,放置了救生桿等救援設備。
“未成年人喜歡游泳,并沒有錯。有關部門要在公共游泳館等基礎設施建設上面加大投入,最好是每個鄉鎮都能建一座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的游泳館,并加強游泳技能的培訓。”朱浩海說,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的防溺水宣傳教育。
“要想降低溺水事故發生率,減少悲劇的發生,就要把風險扼殺在搖籃里。”朱浩海說,主動對孩子們進行安全教育勢在必行,彭澤藍天救援隊主動走進彭澤各個中小學校及社區,進行防溺水安全教育講座,目前已覆蓋全縣所有學校,直接受益學生達幾萬余名,很多學生掌握了發生溺水時如何自救互救的技能。
郗培植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強化預防溺水教育,告誡未成年人在沒有安全保護措施時不下水、遠離危險水體;強化監管,在校期間,由學校主要負責,離校期間,由家長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責;教授未成年人游泳技能。相關部門應提供價格親民且方便的公共游泳場所,引導未成年人在游泳場所內游泳;對于過去高發、易發溺水案件的水源地,采用柵欄隔離、視頻監控、定期巡邏等方式讓未成年人遠離危險水域。
“值得注意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存在互助義務,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發現同伴溺水后應當履行與其行為能力相符的救助行為,如呼救、上岸救助等。”郗培植強調。
世界衛生組織也曾從社區層面給出建議:通過安裝屏障來控制與水域的接觸;為學齡前兒童提供遠離水域的安全場所,并加強對兒童的監管;教學齡前兒童基本的游泳和水上安全技能;對公眾進行安全救援和復蘇等專業訓練;強化公眾安全意識并強調兒童的脆弱性等。
逐步推廣兒童主任
守護留守兒童平安
記者注意到,在農村,很多父母外出打工,無法對孩子進行有效看管,暑期監管更是缺位。那么,應該如何解決農村未成年人監護不足的問題?
6月8日,民政部印發《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要求每個村(社區)至少設立一名“兒童主任”。對此,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認為,當下應進一步推廣“兒童主任”的設立,由村干部、大學生村官、學校老師、社會專業工作者等擔任,負責轄區兒童特別是留守兒童的關愛服務工作,通過加強對留守兒童的教育、管理,組織一些有吸引力的活動,提高其安全意識,保護留守兒童的平安。
在郗培植看來,農村未成年人溺亡事故頻發,除了監護人監護、看護缺失以及履責不到位之外,保護措施相對薄弱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政府應當投入資金與人員來解決這一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