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借條捏造債務虛假訴訟駁回訴請
空白借條捏造債務虛假訴訟駁回訴請
□ 本報記者 王瑩
□ 本報通訊員 黃麗紅
為他人出具空白借條,可能面臨什么樣的法律風險?近日,福建省泉州市德化縣人民法院根據德化縣檢察院的檢察建議,再審判決駁回了原告梁某要求林某返還借款的訴請。
2010年10月23日,林某和周某向梁某租車,為保障車輛安全歸還,梁某要求林某出具一份空白借條交其收執。因周某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梁某要求周某也簽一份空白借條。經當地派出所調解,林某賠償梁某因事故造成的損失2.8萬元。然而,梁某以找不到借條為由,未將上述兩張空白借條歸還給林、周兩人。
2017年8月,梁某找出周某以前書寫的空白借條,在借款金額一欄擅自填寫借款3萬元,并持該借條向法院起訴。為阻止周某應訴答辯,梁某在起訴狀中捏造了周某虛假的聯系地址和電話,致使法院無法通知周某出庭應訴。2018年1月4日,法院作出缺席判決,周某應償還給梁某借款3萬元。
2018年5月15日,梁某故伎重演,起訴林某要求其償還借款5萬元。林某應訴抗辯稱未向梁某借款,并申請對借條筆跡進行司法鑒定。最終,由于證據不足,法院判決駁回梁某訴訟請求。
2020年1月,德化縣檢察院對梁某與周某民間借貸糾紛案立案審查,查明梁某系通過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將虛假債權關系合法化等事實,遂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同年9月11日,德化縣法院采納再審檢察建議,撤銷原判決,駁回梁某全部訴訟請求。同時,公安機關已對梁某涉嫌虛假訴訟罪一案進行立案偵查。
檢察官表示,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出借人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借款人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檢察官提醒廣大群眾,切勿簽寫空白借條,以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身陷法律風險。如果遇到虛假訴訟,可向檢察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案件線索,申請法律監督,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