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一全職太太離婚獲93萬“家務補償”
記者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山東芝罘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被告為全職太太的離婚案,全職太太最終獲93萬元的“家務補償”。
據介紹,原告朱某與被告劉某于2009年經人介紹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并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兒一女,劉某在生育子女后辭去工作,一直在家照顧子女起居上學,所有收入靠朱某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費。朱某稱二人婚初感情尚可,但劉某婚內出軌,給朱某精神上造成極大痛苦,并且劉某賦閑家中亦不做家務,雙方觀念差異巨大,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故狀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庭審中,劉某否認朱某關于出軌的事實主張,并述稱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朱某對其不信任,經常對其實施家庭暴力,動輒打罵,甚至在公共場合也是一言不合就動手。
在審理過程中,法官要求原告立即停止暴力行為,停止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對被告所謂“出軌”的污蔑,并告知其被告在照顧子女、家庭中的重要意義和價值,勸說原告給予被告一定補償。經過法官批評和勸說,原告承認了錯誤,認可了被告的人生價值。
最終,經法官多次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雙方均自愿離婚;原、被告婚生子由原告自行撫養,婚生女由被告自行撫養,原、被告均不需要另行承擔對方撫養子女的撫養費;原、被告每月探視對方撫養的婚生子女最少兩次,具體探視方式、時間由雙方自行協商;原、被告共同購買的房屋的財產性權益、登記在原告名下的轎車、原告名下銀行賬戶內的全部存款均歸原告所有,原告于2021年1月23日前支付被告上述財產的補償款93萬元;如原告未按期足額支付上述補償款,則原告應立即按照100萬元支付補償款。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被告結婚后放棄了自己的事業,成為家庭主婦、全職太太,每天重復做各種繁雜事務。在被告決心同意離婚時,法院幫助其維護了自身權益,肯定了全職太太的家務勞動價值,傳遞出夫妻應平等互愛,共擔家庭責任的價值導向。
據了解,《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總臺央視記者 柴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