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6月19日訊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初中二年級少女控訴理化教師指奸她兩次,并要求她幫忙口交,提出兩人對話訊息、驗傷單等佐證,但教師喊冤。一審合議庭認為,被告在案發時間傳訊給妻子報告行蹤,依此計算時間,不足以發生少女指控情節,且有證人看到,兩人在車內時,車窗都搖下,無親密動作,判教師無罪。
臺灣13歲少女指控,前年2月5日下午4點左右,她到學校詢問教師理化問題。兩人在校園散步時,行經學校二樓802教室,她進入教室拿東西時,教師趁機親吻她,摸她屁股、用手指插入她的陰道。下午5時許,教師載少女返回住處,途中折返到學校停車場,又在車內撫摸她胸部、指奸她,并強迫她口交。
少女返家后,少女胞姐發現少女與教師在通訊軟件聊天的內容不單純,向警方報案,但教師矢口否認,并提供當時自己與妻子的通訊紀錄,證明在案發時間內不可能做出性侵少女行為。
一審合議庭發現,教師第一次是帶少女到學校二樓看教室,當時曾傳訊給妻子報告行蹤,在返回辦公室時,又傳訊給妻子,間隔11分鐘。
第二次教師開車載少女返家,從學校到少女住處的路程約20多分鐘,來回已需約40多分鐘,但教師出發前傳訊給妻子,要載學生回家,返回宿舍時,又傳訊給妻子,已回到學校宿舍,根據通訊軟件紀錄的時間,僅59分鐘。
合議庭認為,扣掉中途折返學校停車場的時間,教師不可能在6時許前,完成載少女返家,途中折返學校停車場,又在停車場撫摸少女胸部、指奸少女,還要求少女幫教師口交,再載少女返家,時間過短,少女說法啟人疑竇。
加上有少女同學作證,指他在案發時偷跑到學校計算機教室用電腦,看到少女起初與教師在停車場看風景,然后教師與少女坐到轎車后座,不到一分鐘,教師就到前座,隨后就把車開走,當時車內四面車窗都打開,兩人無任何親密動作。
法官再向軟件業者求證,訊息無變造可能,兩次時間都過短,能否發生少女指控情節,啟人疑竇,且有證人看到少女與教師在停車場時,四面車窗都搖下,認定少女說法有疑,判教師無罪。(中國臺灣網 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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