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下班后用通信軟件給員工布置工作算加班?臺灣剛剛仲裁了這樣一個案例,結果是:雇主須給員工加班費。
據臺灣《中國時報》12日報道,新北市一名電子工廠廠務助理被辭退后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因勞資雙方調解不成,案件交付仲裁。勞工主張,因為他是廠務助理,需要經常替雇主與勞工聯系,通知是否取消加班,休假期間也常用LINE(島內較流行的通信軟件)工作,并提供出了詳盡的對話記錄。而雇主則認為,這樣的工作每月只耗時30至40分鐘,而且每月都向該員工支付電話補貼新臺幣200元(約合人民幣45元)。
新北市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從對話記錄判斷,許多工作內容并非簡單的信息傳達,而是需要花時間討論、聯系,對話內容有的約10分鐘,有的超過半小時,有的甚至單次長達100分鐘,應該被視為工作時間。委員會最后認定,每則已讀的信息至少以1分鐘計算,換算后平日加班時間為358分鐘,假日加班時間為1007分鐘,判定資方應付給勞方新臺幣2598元加班費。這也成為全臺灣首例用LINE認定加班的仲裁案。
新北市勞工局稱,這個案子發生在2015年,適用舊版“勞動基準法”,若以修法后“一例一休”的方式計算則會更高。臺灣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說,勞工提供完整的對話截圖是認定加班的關鍵,也是打贏仲裁的最主要原因。
喜歡用LINE聯絡市政工作的臺北市長柯文哲質疑稱“哪有這么好賺?”對該仲裁案的裁決,資方更是不以為然。臺灣商業總會理事長賴正鎰稱,“政府真的管太多了”。他認為,會在下班后用通信軟件交代事項,通常就是緊急性、臨時性的工作,根本難以預知。該案的判例,恐怕會造成寒蟬效應,“以后誰還敢再用LINE溝通事情?”臺北市商業會理事長王應杰稱,員工下班后可以自己選擇關機,主管不會指責。
臺北市勞動局局長賴香伶稱,現在此類“電傳勞動者”越來越多,加班舉證非常復雜。地方政府在執法上也會面臨諸多問題,比如到底什么樣的物證才是勞資雙方都認可的,“舉證責任”在資方還是勞方等。 【環球時報駐臺北特約記者 邰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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