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內務部門16日通過,未來陸資在臺取得不動產,如經稽查有違反規定,將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并令其限期移轉或徑為標售,以健全陸資在臺取得不動產的管理機制。
內務部門會報16日下午通過“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修正草案,將在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后,發布施行。
草案明訂大陸人民申請取得的不動產,限已登記并供住宅用,且每人僅限單獨取得1戶,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并應提出大陸常住人口登記卡,以審核是否為黨政軍人士,明確相關審核要件。
為防止陸資經許可在臺取得不動產后,有未依申請目的使用或經稽查發現有違反相關規定情形,例如出租、未作住宅使用等,草案增訂經“地方政府”定期稽查發現有違規使用者,將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并令其限期移轉,屆期仍未移轉則徑為標售的處理機制。
內務部門統計,自2002年開放陸資來臺購置不動產至今年6月底止,陸資經內務部門許可取得不動產共207件,總金額約新臺幣29.4963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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