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朱姓男子與女友分手后,以對方劈腿為由提告,要求歸還兩年來他“寄托”的名表、以結婚為前提贈送的名牌包,以及他借給的留學費用172萬元(新臺幣,下同)。臺北士林地方法院認為朱提不出借據、保管契約,而送重禮屬情侶交往“增進情感之舉”,判朱敗訴。
朱姓男子長期住美國,曾有一段婚姻,2008年結識蔡姓女友,交往兩年多后分手;朱多次催討交往期間交付蔡女的財物,女生拒還。
朱提告索討說,和蔡女交往的前提是結婚,他曾經交付三支卡地亞、香奈兒手表給她保管,市值83萬元;為了結婚,他又買三個、約20萬臺幣的名牌包當禮品。朱說,后來蔡女申請赴美讀書,也陸續向他借錢繳納學費、過生活,共172萬元,但對方竟瞞著他另結新歡,害他婚姻夢碎。
朱主張,基于寄托法律關系,蔡女必須還表;婚結不成,名牌包就是不當得利;他借錢讓女方求學,依消費借貸法律關系要求對方將錢吐出來。
蔡女則解釋,朱年紀比她大、又離過婚,但他品性、經濟都不錯,還常送她禮物,心被他打動。朱盼她辭掉工作到美國念書,雙方才能共處,她因而到美國念語言學校;但因聚少離多、理念不合而分手。
她說,男方在分手后改稱禮物是“請你保管”不合情理,況且他們也沒立婚約,哪來“以結婚為前提交往”。
法院審理發現,蔡女曾寫信給朱說“真的很珍惜你送我的東西”,證實手表是送的;情人在交往時為了討對方歡心,無條件送高價禮物也是人之常情,若朱認為這是寄托、借貸,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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