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北市吳姓男大學生與高一女友交往半年嘗禁果,女友父母得知后上門興師問罪,最后同意讓女兒出嫁,但開口要500萬元(新臺幣,下同)和房產、鉆戒當禮金;雙方談不攏,女方決定告吳涉嫌對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準親家也變冤家。
兩人雖承認發生關系,但對于時間和次數的說詞不一。女學生堅持發生時間點在男方十八歲以后,但男大學生堅持是在他十八歲之前,十八歲之后未再與女友發生關系。
臺北地檢署調查,男大學生遭控屬較重刑罰的年滿十八歲與女友發生性關系部分,因沒有證據,也沒有其他證人指述,因此處分不起訴;被控在十八歲之前就與女友發生性行為,則移由少年法庭處理,此部分屬告訴乃論之罪。
檢方起訴指出,臺北市吳姓大學生前年透過朋友認識高一女學生,兩人透過LINE聊天或出游,發展成男女朋友;去年吳帶女友回家,兩人趁家人不在時發生關系。
去年女友到日本旅游,傳短信給吳姓大學生,沒想到對話內容被女友父母發現,逼問之下才知兩人發生性行為,氣的到吳家興師問罪。
吳的父母原本答應讓兒子娶女學生,雙方家長一度以親家相稱,但女方父母后來要求500萬元、一間房子和一克拉鉆戒當禮金;男大學生的父母自認是小康之家,無法負擔,雙方僵持不下。
因兩人性行為時女方未滿十六歲,法律規定與未滿十六歲者即使是你情我愿的性行為,仍然觸法;由于雙方對婚禮禮金談不攏,女方父母不滿女兒吃虧,決定控告男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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