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立法院”院會23日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若汽車輪胎胎紋深度不符合規定,可處3000元(新臺幣,下同)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現行條文對于輪胎胎紋深度不足并無罰則,因此行駛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途中,若發生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足1.6毫米等事,依現行規定處駕駛人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江惠貞提案表示,為了提高高速公路行車安全,并配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因此提案增列。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汽車行駛于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或設站管制的道路,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或輪胎胎紋深度不符合規定,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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