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吳姓婦人8年前罹病成植物人,林姓丈夫聘外籍看護照顧病妻,卻移情別戀,和看護生下一女。林自認等了八年卻看不到“奇跡”,盼法官“賜準”離婚,讓他重新規劃人生;士林地院認為看護一懷孕,吳婦就被遷至贍養中心,林背離婚姻真諦,判他敗訴。
法院指出,雖然林姓夫妻有難以維持婚姻的原因,但錯不在病妻,何況妻子還被送到贍養院,與親生兒女分離,丈夫無權提離婚。
林姓夫妻從學生時期相戀,結婚17年,育有一雙子女;2006年吳姓婦人罹患急性彌漫性腦炎成了植物人。
林說,8年來他一邊工作、一邊照顧病妻,還要養兩個小孩,身心俱疲,無法再負荷。前年,他聘請外籍看護照顧妻子,他發現看護不但盡責,也費心照料他的小孩,讓他在人生絕望之際看到希望,決定重新規劃人生。
林稱許多遇到相同狀況的夫妻“一到三年就提離婚了”,而他為了等待奇跡,一直堅持至今;但妻子幾乎不可能痊愈,夫妻有名無實。林向法官承諾,如果妻子的財產用光了,他和子女仍會負擔她一切開銷。
吳婦的程序監理人賴淑玲則表示,吳婦無生活自理能力,丈夫是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但林卻想規避義務。賴指出,社會上有很多人都與伴侶終身相守,而林卻在妻子意識昏迷時使外籍看護懷孕、要另組家庭,違背道義。
賴淑玲強調,婚姻不是兒戲,除了感情與性生活外,還有對彼此終生扶持的承諾和法定義務。
法官審理認為林提離婚除了“身心疲乏”外,也坦承和看護產生情愫、生了女兒,認定他背離忠貞?醋o現仍居留臺灣,但應受照顧的妻子已被遷出林家。
夫妻其中一人因罹重病,照顧者不堪負荷而訴請離婚,過去也曾有判準的例子;“民法”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不治之惡疾”,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基隆市一名張姓植物人多年來須專人照料,仰賴呼吸器維生,妻子訴請離婚獲準。基隆地院認為張的病癥對夫妻共同生活已構成障礙。
本案中林姓男子“外遇”外籍看護,且看護還產下女嬰,士林地院認為夫妻間雖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但病妻并無“過失”;林在婚姻中有過失責任,無權提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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