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50多歲林姓男子,2012年8月中晚間騎車行經屏東縣鹽埔鄉永隆村大山路段,途中輪胎卡入坑洞造成人車倒地,受到重傷送醫不治。他的父母以事發地點僅以交通錐標示,晚上照明不足,導致他無法辨識,發生憾事,依公有賠償聲請屏東縣政府賠償,各自求償2百多萬(新臺幣,下同)。昨屏東地院判縣府應賠償雙親共65萬元。
林的父母認為,事發現場坑洞僅以交通錐警示,反光性不足,造成兒子車禍死亡。縣府則認為,事發前5天工程人員檢查路面時已發現坑洞,但接連幾天豪雨,路面積水無法即時搶修,且其他人未發生車禍,可見警示標志適當。
另外,目擊者也指出,當晚林男車速過快是導致車禍的原因。
法官認為,政府所提供公共設施須付維護安全狀態義務,縣府確有疏失依道路事故調查報告。林男事發當時確實超速,林與縣府過失比例為6成和4成,判縣府應理賠雙親共6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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