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法院分院民庭法官胡景彬,被控涉嫌利用“假勸和”手法賣案收賄;特偵組查出,胡景彬涉在銀行租用保管箱,暗藏2397萬元(新臺幣,下同)現(xiàn)鈔,由于來源不明,加上胡景彬等人證詞反復(fù),檢方24日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延押胡景彬、胡的同居人黃月蟾和白手套廖幸利,及黃玲玲等4被告獲準(zhǔn)。
據(jù)臺灣媒體報道,胡景彬涉收賄案起于,“中港大飯店”大股東邱坤德于2009年過世,其子女主張,姑姑邱錦珠、姑丈謝建宗名下的中港大飯店股份,當(dāng)初是父親借名登記2人名下,向法院訴請返還股權(quán),邱錦珠一審敗訴,二審涉透過友人黃玲玲牽線,行賄300萬元現(xiàn)鈔及琉璃藝品,給胡景彬的同居人黃月蟾。
此舉奏效,二審時果然出現(xiàn)對邱錦珠較有利的見解,且在胡介入下,促使雙方和解,邱錦珠因而不致全盤皆輸。
胡景彬另介入一起損害賠償案,臺中市民王銘里出租店面給陳姓女房客開茶行,陳女不滿房東侵占冷氣機(jī)等生財器具,請求房東賠162萬元,一審房東勝訴,陳女不服上訴,二審并非胡景彬受理,胡卻與友人廖幸利共同詐騙房東,謊稱可讓他在二審繼續(xù)勝訴,房東載胡景彬北上到臺北觀賞門票達(dá)6500元的“瘋馬秀”,又透過廖給了現(xiàn)鈔60萬元。
胡景彬在偵查中均否認(rèn)犯罪,不過,檢方查出他涉嫌透過同居人黃月蟾,在臺灣銀行健行分行、臺中港分行和花旗銀行中港分行,以人頭或自己名義租用3個保管箱,共存放2397萬元現(xiàn)金,加上被查出同居人和親友在海外涉有賬戶,且相關(guān)被告證詞兜不攏,臺中地院裁定延押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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