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新北市鄔姓婦人在醫院就診時,因地板濕滑跌倒,使原本有關節炎的膝蓋再次挫傷,痛到無法工作;她提告向醫院、承包醫院清潔工作的環保公司與清潔工求償300多萬元(新臺幣,下同),臺灣高等法院認定被告有過失,但鄔女未按時回診,拖延傷勢復原時間,也應負責,判被告賠償72萬余元定案。
鄔女向法官表示,她4年前到馬偕醫院進行大腸鏡檢查,踩到地板水漬跌倒,造成之前因韌帶損傷關節炎而動過手術的右膝再度挫傷,且并發半月軟骨損傷及關節內積水。
鄔女除了要環保公司和清潔工負連帶賠償責任,認為馬偕醫院未提供符合病患期待的安全場地也要負責。
二審法官調查,當時林姓清潔工在清潔地板時留下水漬,但“清潔中”警示牌擺在墻角,行經的人根本看不到,且環保公司對清潔工的訓練督導不周,有疏失;另外大多數病患身體虛弱、行動不便,醫院有義務提供干爽清潔走道空間防范危險發生,所以馬偕不能卸責。
不過鄔女受傷后,長達半年未按醫生囑咐回診,導致右膝疼痛難行,法官認定她需自負三分之一的責任,最后判醫院及環保公司(含清潔工)分別賠償鄔女36.33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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