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菲律賓承辦“廣大興28號”臺灣地區漁船事件初步調查的檢察官表示,洪育智、洪介上和印度尼西亞籍船工伊曼作為廣案受害人與目擊者,須來菲國出席偵查庭,而且有可能需要來菲國兩趟。
菲律賓助理國家檢察官納維拉(Juan Pedro Navera)昨天(4日)向臺媒表示,依據菲律賓法律,廣案發生當時人在船上的洪育智、洪介上和印度尼西亞籍船工伊曼,須以受害人及目擊者的身份赴菲作證。
5月9日發生“廣大興28號”遭菲國海岸防衛隊射擊事件,臺籍船員洪石成中彈身亡,菲律賓國家調查局8月7日公布調查結果,建議以殺人罪起訴8名涉案海岸防衛隊人員,其中4人加控妨害司法罪名。
菲國國家調查局于8月13日將調查報告移送菲國司法部檢察總長辦公室,菲國司法部為此成立特別檢察官小組,并于8月下旬向洪育智、洪介上和伊曼發出傳票,請他們于9月9日攜證件、證物和書狀,在菲國檢察官面前宣誓作證。
納維拉說,菲律賓國家調查局并不是廣案目擊者,因此菲國司法部須與洪育智等3人見面,由他們本人證明在臺灣地區所做的證供無誤,并了解是否在自由意志之下所做,全程可能需要2個小時。
根據法律程序,在洪家完成初步作證之后,菲律賓海岸防衛隊涉案人員有權在10天內提交答辯狀,而洪家也有10天時間回應答辯狀,意味他們可能赴菲兩趟。洪家也可以選擇不回應,然而這有可能會對未來的調查造成“證據性”的影響。
1名法界人士說明,只要距離超過50公里,證人可以選擇是否出庭,檢方或法院方面無需負擔證人出庭的旅費或其他相關開支。
納維拉指出,在涉案各方送交所有證物與證詞之后,特別檢察官小組將有60天的時間,決定是否起訴涉案海岸防衛隊人員。
被詢及如果臺方受害人及證人未克來菲會有何后果時,納維拉未予正面回應,但1名法界人士表示,這可能導致檢察官更改開偵查庭日期,導致程序上延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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