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衛生局4月接獲投訴,有媽媽在某餐廳用餐,因當場哺乳竟被餐廳員工說:“這樣很難看,應到廁所去。”圖自臺媒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北市有關法令規定婦女在公共場所哺育母乳,任何人不得驅離。臺北市衛生局4月接獲投訴,有媽媽在某餐廳用餐,因當場哺乳竟被餐廳員工說:“這樣很難看,應到廁所去。”
該局調查確有驅離行為,上月依法開罰該員工6000元(新臺幣,下同)。臺灣消基會(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提醒,消費者受到不公平對待,應現場錄音、向衛生局申訴,確保哺乳權利。
該餐廳回應,當時該名女員工是向哺乳媽媽說:“可去哺乳室哺乳。”并沒說:“這樣很難看,應到廁所去。”既然臺北市衛生局決定開罰,會加強員工訓練。民眾曾淑靖說:“孩子肚子餓了要喝奶,難道不準喝嗎?餐廳應對哺乳媽媽更友善。”
臺北衛生局官員林莉茹19日說,《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2010年11月上路迄今,包括上述餐廳在內,因婦女在公共場所哺育母乳遭禁止、驅離或妨礙,臺北市衛生局已開罰三件,另兩件為去年8月臺北故宮楊姓女員工驅離哺乳媽媽,該局已開罰臺北故宮前院長周功鑫與楊姓女員工各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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