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灣屏東陳姓女子3年前收養一名未足歲男嬰,但在收養過程中,陳女父親意外過世,直到整個法定程序走完才驚覺,當初疏忽未替養子提出拋棄繼承的聲請,讓未滿一歲的方小弟成了外祖父百余萬元(新臺幣,下同)債務的唯一繼承人,家長為此打官司尋求救濟。
但屏東地院承審法官卻認為,法院在2010年3月便發函養父母并公告收養事實,當時法定代理人就知悉之前順序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家長竟未于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而遲至去年8月才具狀聲明,已明顯超過法定期限,因此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孩子依法得扛下債務。
判決指出,陳女與丈夫和嬰兒的生父母于2009年5月訂立書面收養契約,在12月獲得法院裁定認可,并于2010年1月確定程序完成;但在法院審理收養事件時,陳女父親于2009年8月過世,生前他曾向九如鄉農會貸款一百余萬元,事后包括陳女在內的繼承人全都提出拋棄繼承聲請,獨缺方小弟一人。
沒人知悉他未滿足歲就已繼承大筆債務,直到去年指定遺產管理人,前往稅務部門進行遺產稅清查才讓整起事件曝光,方小弟也必須依法背債。
養父獲悉后立即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卻遭駁回,他向法官解釋,自己與岳父從不往來,加上因為工作關系比較少待在家里,沒有與妻子談論娘家拋棄繼承的過程。但承審法官認為,兩夫妻一直住在一起,加上岳父過世時他也曾到靈前上香,應該有充分管道獲悉妻子及家屬的動向。
不忍孩子還不懂事就背下大筆債務,但卻又無法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家人相當苦惱,但養父母的委任律師陳魁元表示,已研究小孩是否適用債務若大于資產就得免于繼承的限定繼承新法,如果能夠依法解套,將會放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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