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北藍姓男子尋歡與女子開房間卻嫌對方胖,動手砸椅,女方為閃避滑倒撞破房內玻璃流血身亡。臺灣地區“最高法院”依傷害致死罪判刑7年半。
法院判決指出,藍某在2008年7月間到酒店尋歡作樂,把店內小姐帶出場后,投宿汽車旅館。藍某開口挑剔嫌棄對方胖,雙方發生口角,互相扭打,藍某拿起煙灰缸砸女方腦袋,致女方昏過去。
女方醒來后打算穿衣走人,伸腳踹開藍某,藍某憤而拿起木椅想砸人,女方嚇得想閃躲,不料滑倒撞破床邊隔間玻璃而跌進浴室。藍某離房一走了之,女方因腋下被碎玻璃刺進達8厘米,失血過多身亡,直到旅館人員打掃時才發現。
法院審理時,被告坦承毆打女方,但沒有殺人犯意,是因酒醉才未發現女方被玻璃刺傷,是女方自己失足才發生意外。
法院參酌相關證據,認定被告說法是為卸責而不采信。法院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處藍某1年1月徒刑。“最高法院”認定,藍某丟擲木椅行為,與女方為閃避跌進浴室身亡,兩者有因果關系,因此改依傷害致死罪判處7年半徒刑,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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