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何姓男子與讀中學的男學生是情侶,兩人因故分手,中學生告何妨害性自主,一審判刑4年6個月;二審認為兩人是情侶,與無情愛的性侵相比,危害顯然較小,改判何1年8個月徒刑。
何姓男子(28歲)前年三月在網絡聊天室,認識當時就讀初二的男學生,開始交往并同居,發生多次性關系。前年10月6日凌晨,男學生責罵何沒幫他洗便當,兩人發生肢體沖突,何強迫男學生口交,當天清晨男學生回家后報警。
何否認性侵,堅稱兩人是情侶,還說分手后曾自殺,兩人有太多感情問題。一審認定兩人發生關系時,男學生才15歲,即使情投意合發生關系仍違法,將何依妨害性自主判刑4年半。
何不服上訴,二審審理期間,男學生已原諒何,兩人重新交往;男學生在二審開庭時,為維護情侶,改稱沒被性侵。
法官指出,一審法官疏忽了兩人有情愛基礎,與無情愛基礎的強制性交,明顯不同;況且兩人已復合,男學生甘冒刑責作偽證替對方卸責,可見雙方情愛基礎甚深。何事后也和男學生的父親和解,賠償20萬元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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