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高雄市呂姓男子到友人家作客,酒酣耳熱之際,趁著屋主外出購物,以手指性侵友人6歲女兒;屋主返家后發現,氣得報警處理,高雄地方法院判呂姓男子4年6個月。
判決書指出,100年11月11日晚上11點多,呂男和被害女童父親飲酒,后來被害女童父親與另1名友人外出購買消夜,呂男當時喝得醉醺醺,見屋主6歲女兒睡在沙發上,心起歹念,將手指伸進棉被和女童底褲性侵,并撫摸女童胸部及親吻她的臉頰,被害女童父親和友人返家后在門外目睹,氣得沖進屋內制止并報警處理。
呂男辯稱,當時女童本來在沙發上睡覺,忽然哭醒,他因為要安慰女童才會觸碰到她胸部,沒有把手伸進女童褲內。
事發后,女童經警詢問,依疑似性侵事件到臺南市立醫院進行驗傷診斷,醫院診斷,女童處女膜八點鐘方向有新的撕裂傷,檢方依此證實女童下體確實遭侵入,加上目擊的女童父親與友人作證,以及女童鉅細靡遺的供詞,法官認為呂男對兒童犯趁機性交罪、妨害性自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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