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增修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執行。依據條例第31條的規定,開車時如使用智能手機或筆記本電腦,將處汽車、摩托車駕駛人3000元(新臺幣,下同)及1000元罰款。新條例還規定,酒測值超過每升0.15毫克就不能開車。
開車或走路時使用智能手機和平板電腦在臺灣被稱為“低頭族”,“臺灣式過馬路”之一就是指不少年輕人在過馬路時玩手機、看平板電腦或者戴著耳機聽音樂,這些“低頭族”在新年也遭遇“取締”。如果“低頭族”闖紅燈、擅自穿越車道,可處300元罰款。如果只是低著頭慢慢晃,雖然沒有罰款規定,也會被“勸導”。
一項調查顯示,臺灣智能手機用戶高達64%每天都會上網,高于美國的62%和英國的59%。臺灣人每天平均花4.4小時的休閑時間在電視、電腦、平板電腦、智能手機上,有38%的傳播行為發生在智能手機上。因此,臺灣的“低頭族”隨處可見。
新年伊始,臺北、高雄等大都市的交通大隊嚴查“低頭族”,在容易發生交通事故、違規頻繁與人車通行量較高的地點,如學校、醫院、商圈等地區周邊路口,加派人手路檢。交警還特別留意等紅燈的司機是否“低頭”,即使是紅燈,低頭看手機、電腦也屬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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