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性侵同居人幼女,竟還抱怨“洞這么小”。彰化一名曾姓男子,在2001年間涉嫌性侵同居人11歲幼女,全案經一審法院審理后判處15年有期徒刑;但臺中高分院卻認定曾男只有犯下一次強制性交罪,因此改判有期徒刑10年。
根據了解,曾男是趁同居人晚上外出工作時,酒后返家對同居人幼女伸出狼爪;而且在性侵時還因無法插入而抱怨“洞這么小”,最后改以指奸得逞;不過曾男在庭訊時卻對相關犯行全盤否認,并以同居人幼女無法舉證自己陰莖的蜈蚣刺青,做無罪抗辯。
但一審法官認為,在曾男2000年的入獄記錄中并無該項刺青記錄,因此根據被害女童供稱遭性侵8次,判處曾男15年有期徒刑;不過經上訴后,臺中高分院卻認定曾男只犯下一次強制性交罪,因此改判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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