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醫療糾紛不斷,行政當局通過“醫療法”相關修正草案,朝向刑責合理化。臺灣“立委”期待新法案讓當局、醫師、病人“三贏”,醫病關系展開新頁。 圖片來源:臺灣《聯合報》
綜合臺灣媒體報道,臺灣每年約有36名醫師被刑事起訴,醫界抱怨成罪人,也造成醫師出走。為使醫病雙贏,臺行政機構昨天通過“醫療法修正草案”及配套的“醫療補償法草案”,未來醫護只有在故意,或開錯刀、給錯藥等重大疏失并致病患死傷,且非屬特殊情況,才擔負刑責。并盡量導引以民事賠償、基金補償解決。
臺灣“衛生署副署長”林奏延舉例,除故意外,像左腳開成右腳、癌癥病患用藥劑量過高致傷亡等明顯疏失,醫護才有可能擔負刑責。同時也須審酌客觀情況,像偏遠山區游覽車墜谷意外,若傷員同時涌進醫護、設備均不足的地區小醫院,即須衡量其醫療水平、設施。
在這次通過的草案中,并未納入“重大過失”的文字,將刑事責任限縮在“故意”,或“違反注意義務”,并將醫療上可容許的風險,及當時當地的醫療水平列為不罰標準,被外界認為醫界裁量空間過大,影響病人權益。“衛生署長”邱文達解釋說,“重大”二字并未被法界接受,擔心有認定上的疑義,所以未放進條文中。
至于一些無法判定是否屬醫療疏失的灰色地帶,“補償法草案”也明定由“衛生署”成立補償基金,一年規模約10到12億元(新臺幣,下同),并明定審定補償原則須于2個月內完成,必要的可延長一次。至于補償基金來源,當局出三成,另外則由醫院、醫護繳納的醫療風險分擔金,以及煙品捐等支應。
林奏延解釋,醫師或醫療機構有明顯錯誤,或屬病人因素、病人的自然病程,均排除在補償范圍外。如調解不成、民眾也不愿意尋求基金補償,才可進入民事、刑事訴訟。
草案也明定發生醫療糾紛時,醫院需成立關懷小組,由醫院法務、社工等對病患實時說明溝通。病人如要調閱病歷,醫院須2日內提供。
陳沖指出,醫療補償也可能產生道德風險問題,法案中雖已設計相關管控機制,但“衛生署”也須持續追蹤。此次修法是動用社會資源處理特定形態糾紛,以后類似法案應先有論述,尋求共識,再來制定法規,以求立法過程更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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