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唐姓男子闖民宅偷得滿頭大汗,留在屋內洗澡,被王姓夫婦返家撞見;唐為逃脫拿鐵撬攻擊,男屋主徒手抵抗、妻子拿掃把助陣。法院認為雙方“勢均力敵”,唐嫌不構成準強盜罪,依竊盜、傷害罪判刑2年5月。
刑法規定,強盜罪或準強盜罪可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竊盜罪刑責6月以上、5年以下相比,有相當差別。
檢察官昨得知判決結果,覺得不可思議,認為唐姓男子想逃離現場、對屋主施以暴力脅迫,就是準強盜罪的構成要件;屋主因為騎機車回家,安全帽還沒脫才沒有受重傷。檢察官還舉性侵案為例,難道要讓對方無法抵抗,才算強制性交?
39歲的唐姓男子去年因竊盜案服刑完畢出獄,今年6月11日中午他又挑中新北市淡水區一棟透天厝,用鐵撬和螺絲起子破壞鐵門欄桿,爬到三樓闖入屋內搜刮現金7200元(新臺幣,下同)、佛珠手鐲、電腦主機、按摩坐墊等財物。
唐嫌偷得滿頭大汗,竟然到浴室沖洗,被返家的王姓夫婦發現,欲報警抓賊。唐先找話題搪塞,伺機拿起做案工具鐵撬攻擊屋主;王反應不及,用手抵抗,王妻則拿竹掃把還手。3人一陣拉扯,王姓夫婦手腳擦傷,唐嫌的右拇指撕裂傷。
唐嫌趁亂沖出大門,王姓屋主追到街上大喊“強盜!”,附近工人幫忙追捕。唐嫌跑了70多公尺,被巡邏員警逮捕,落網時還說“我投降了”,向警方承認犯案,士林地檢署依準強盜罪起訴。
法院審理時,唐嫌翻供,辯稱當初是被警員利誘,自白不具證據能力;還向法官說:“我一輩子善惡拔河,覺得自己有雙重人格。”請求做精神監定,希望能脫罪。
法官調閱唐的就醫紀錄,查出他從未到精神科看診,不采信他的辯詞。但法官勘驗唐的鐵撬長36公分,認為如果他強行壓制屋主、使對方不能抗拒,王姓夫婦所受的傷害應不只擦傷,認定唐當時只想脫逃,沒有準強盜的犯意。
判決指出,唐姓男子光天化日之下侵入民宅,偷完還打算洗澡,行徑囂張大膽,對屋主構成人身、居家威脅,依加重竊盜等罪判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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