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婦女廖秀卿到派出所協助指證竊嫌,下樓梯不慎摔死,廖婦的丈夫申請賠償。一審認定廖女自己失足摔死,判免賠;“高院”認定派出所樓梯沒有扶手和止滑條,且照明不足致廖婦摔死,昨天判賠640萬元(新臺幣,下同)。
廖夫委任律師許進德昨表示:“感謝‘高院’保護人民的權益,是否要上訴,再與當事人商量后決定。”
去年1月29日下午3時,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派出所警員陳榛毅偵辦竊盜案,請50多歲的廖秀卿協助指認竊嫌。廖秀卿跟著陳榛毅從后門走進派出所到地下室制作筆錄,一腳踩空摔下,臉鼻嚴重挫傷及顱內出血,送醫不治。
廖夫無法接受妻子到派出所作證竟然摔死,悲憤之余向永和警分局申請賠償;警方拒絕,廖夫只好向板橋地院起訴,要求警方負起責任。
廖夫向法官表示,中正橋派出所通往地下室的樓梯又陡又窄,樓梯沒有扶手、止滑條,違反建筑技術規則;樓梯口沒有照明及標識,飲水機擋住視線妨害通行,導致廖婦摔死,求償醫藥喪葬費、精神慰撫金共880萬元。
中正橋派出所反駁,派出所是管制區非供公眾通行,不符“公共設施”范圍;樓梯一側有墻壁,依建筑技術規則不用設扶手;派出所使用20年以上,從未有人跌下樓梯,是廖婦自己不小心。
板橋地院法官到場勘驗,采信警方說法,認為后門打開后有自然光線,樓梯口照明充足;依廖婦案發時站的位置和左手拿安全帽,就算有扶手也拉不到,認定警方無疏失,判決免賠。廖夫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認定,派出所屬“公有公共設施”,樓梯陡峭無扶手和止滑條,且后門到樓梯口僅28公分,不到成人一個跨步;加上照明和標識不足確有缺失,是廖婦踩空摔死主因,派出所應負六成肇事責任。
高院昨判決警方應賠醫藥喪葬費80萬余元,廖夫和三子女精神慰撫金559萬余元。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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