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某大學詹姓副教授被控指示學生在某公司的工程材料(設備)送審表上偽造他人署押并盜蓋印章。臺北地方法院日前依偽造私文書罪判處他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詹姓男子透過電話表示,沒有收到起訴書或判決書,待收到后再決定如何處理。
根據臺北地院19日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在某大學任教的詹姓男子,也是某建筑師事務所負責人。
判決書指出,臺北一所大學在2008年間招標辦理某工程時,將得標公司出具的工程材料(設備)送審表交給詹男,請詹代為聯系工程結構設計簽證技師,由技師簽名并表示審核意見。
判決指出,因為技師在島外,詹男就在2009年間指示學生將技師交給他保管的印章盜蓋在送審表上并署押,記載“材料與性能符合規范需求”等字。
法院審酌詹男身為副教授也曾在多處公、私立機關任職,具有相當的學術及社會地位,卻與學生共謀,審酌他犯后態度良好、無前科等,依偽造私文書罪判處他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并于判決確定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新臺幣,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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