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19歲蔡姓男子與未滿14歲少女發生性關系被判刑,蔡男上訴說有誠意和解,但對方要求300多萬元(新臺幣,下同),他無力負擔;少女母親回嗆:“300萬太多?女孩的貞潔是無價的,3000萬我也不賣。”指蔡男上訴就是沒有悔改誠意,一定要讓對方坐牢。二審法官維持1年6月的原判。
少女去年7月蹺家,蔡男勸她回家被拒,兩人后來到旅館發生性關系;少女母親得知此事,氣告對方妨害性自主罪。因少女未滿14歲,即使同意發生性關系,蔡男亦觸法,一審判蔡男1年6月徒刑。
蔡男上訴,向二審法官表示他有誠意和解,但家中經濟不佳,只能籌出20萬元,但女生母親要求340多萬百元,和解金談不攏。
少女母親聽到對方上訴說300萬元和解金太高,反嗆:“300萬太多?我認為女孩的貞潔是無價,3000萬我也不賣,我不允許別人對我女兒做這種事情。”二審法官認為蔡男始終無法獲得女生母親諒解,不同意緩刑,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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