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已經15年未開庭的“最高法院”刑事庭,昨天“重新開張”,“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莊春山、律師王炳輝就柯居財等人被訴偽證案,被告未受“即時訊問”而自白的法律爭議展開辯論,全案訂五月二日下午三時宣判。
莊春山認為,二審不認為本案構成遲延訊問,上訴根本不合法,應直接駁回;且“即時訊問”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如果“最高法院”明示標準,他會按“贊”。
王炳輝說,檢察官于2008年3月5日拘提柯居財到案,對柯說不自白就要收押,且求刑7年以上;未即時訊問,與柯“磨了一個多小時”才開始錄音訊問,不當取供,柯的自白不能當證據。
莊春山表示,筆錄記載的錄音時間,雖比真正錄音時間早了1小時又23分多分鐘,但這1個多小時是書記官先行作業的記錄誤差問題,檢方沒有不當取供。
本案由審判長石木欽等五人審理。石木欽有備而來,提出英文資料指出,2009年美國仍援用“遲延移送,被告自白沒有證據能力”判例。洪兆隆法官則問莊春山“那1個多小時,檢察官不曉得在干什么”,檢方如何釋疑?
莊春山重申,二審未認定檢察官講不當的話,現行法令也沒有違反即時訊問的相關規定,重點是被告是否在自由意志下供述。王炳輝回擊,檢察官不能因法律未規定而忽略程序正義,重點在檢察官用了不正方法。
本案緣于柯居財等三人幫忙云林水利會前會長張輝元,為張參選“立委”的兒子張碩文賄選;柯等本頂替張輝元賄選,在檢察官拘提到案后一度自白,后又翻供,被依偽證罪起訴,二審被判刑7到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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