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4月4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中市王姓補習班負責人利用老師權威,對補習班12名女童性侵、猥褻1013次,臺中高分院昨(3日)依妨害性自主罪重判王男30年徒刑。
據報道,臺中法院一審判決時王姓男子即遭30年重刑,王男不服上訴;二審法官針對王男犯下1013件案子一罪一罰,總徒刑高達4000多年,應執行30年是除了死刑及無期徒刑外的最高刑度。法官指出,王男圖一己私欲,以老師身份對多名女童性侵害,造成女童心理陰影;犯案后未對家長表示歉意,至今未和解,因此重判。
法院判決指出,46歲的王姓男子利用妻子當小學老師名義,在臺中市開補習班,招收小學學童,除自己當自習課老師,還兼司機接送學童上下課。2006年9月起,王男在廂型車上、補習班地下室或開車載到偏僻處,陸續對12名女童性侵、猥褻。王男事后威脅女童,不得將事情說出去,否則他會被判死刑,女童會被抓去關。被害女童以為自己犯錯,不敢向父母或學校反映。
前年6月,一名被害女童問母親如果和男性發生關系會如何,母親回答說如果亂搞會得性病,女童因下體疼痛擔心得性病,嚇得告訴老師,校方報警才發現至少有12名女童受害。(中國臺灣網 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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