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邱姓夫妻為讓一名邱姓印傭來臺幫傭,涉嫌以假離婚后讓邱男娶邱女的假結婚方式,讓邱女以依親名義赴臺;臺北地方法院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將3人判刑,全案可上訴。
根據臺北地院今天(29日)公布的判決,曾在邱姓夫妻家中幫傭的印籍邱姓女子返回印度尼西亞后,又表明想再來臺幫傭,但當時公權力部門禁止印度尼西亞籍勞工來臺,邱姓夫妻決定先假離婚,后以邱男娶邱女的假結婚方式,讓邱女以依親名義赴臺。
邱男與李姓妻子假離婚后至印度尼西亞與邱女假結婚,返臺后持臺灣外事部門驗證的結婚文件辦理登記;但戶政機關發現邱男在印度尼西亞結婚時,與李女的婚姻關系還在,于是撤銷他與邱女的結婚登記。
邱男隨后又托人向印度尼西亞申請更正延后結婚日期,才成功辦理結婚登記,邱女順利來臺;不料,李女于2006年間發現邱男與邱女假戲真作,還遭邱男家暴,因此提告,全案曝光。
邱男與邱女均辯稱當時是真結婚;法院審理認為,若兩人真心相愛,邱男應會先辦妥與李女的離婚手續,不可能在戶政機關發現后,才又更正與邱女的結婚日期。
法院依邱女證詞,認為她第一次在臺時與邱男無男女感情,邱男較不可能于邱女返印后,突然想跟她結婚并共同生活,因此認定3人確實“假離婚、假結婚”。
法院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判邱男6月徒刑,減為3月,得易科罰金;李女被處拘役50日,減為25日,得易科罰金,并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邱女被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2月,得易科罰金。法院認為李女是自首,已知悔悟,給予緩刑2年,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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