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新竹市歐姓男子使用虛擬身份證字號,到臺鐵網站購票8次成功,直到被警察發覺有異才停止,新竹法院昨依偽造私文書罪判他六個月徒刑,緩刑三年,并懲罰他應向公庫繳款3萬元(新臺幣,下同)。全案還可上訴。
歐男到案后供稱是因擔心個資外泄,才用假身份證字號訂票,不曉得這是犯法行為;但法官指出,若擔心網絡購票個資可能外泄,可臨柜購票,或向臺鐵反映,棄合法管道偽造文書,這說法不合理。
法界人士指出,網絡上有網頁提供“身份證字號產生器”,使用者輸入縣市、性別,一秒時間即可產生虛擬身份證號碼,不少人拿來在網絡上購買物品,這行為可能觸法。
檢警調查,40歲的歐姓男子從2010年8月至同年11月,涉用虛擬“D1211XXXXX”身份證號碼在臺鐵網站購票系統訂票、取票,達8次之多,鐵路警察進行網絡查察時發現可疑,查出歐男身份,事情曝光。
歐男坦承有用虛擬身份證字號訂票,辯稱之前有一次訂票時,不小心打錯號碼,結果還是可以購票,不相信臺鐵有能力保護自己的個資,才使用虛擬身份證號碼。
承辦法官指出,雖然歐男稱使用的虛擬身份證字號并不存在,但社會上一般人仍有可能誤信;加上歐男用虛擬身份證字號購票,會對正當訂票旅客造成排擠效應,也會損害臺鐵網站訂票系統管理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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