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12月28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新竹市一27歲張姓男子騎機車(助力車)行經新竹市光復路,因左前方警車突然右轉而撞上警車,導致下半身癱瘓,提起新臺幣1500萬元公賠訴狀。新竹地方法院判賠新臺幣79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男主張,2009年7月27日騎車行經新竹市光復路二段,車速約60公里以下;但左前方的警車突然右轉東園街,他剎車不及撞上警車,造成胸椎爆裂性骨折并脊椎神經損傷,下肢體永久性癱瘓,需終身坐輪椅,且生活無法自理,需使用紙尿褲,并請看護照料。
對此,肇事的邱姓警員向法院表示,他當時開警車巡邏,執行公務,準備右轉時有打方向燈,并確認后方沒有來車,未料與機車發生事故;依據車禍肇事原因,張男超速行駛,且沒有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所以沒有過失責任問題。
法官認為,車輛右轉前應注意后方有無來車才切至外車道,并在30米前打方向燈提醒后方車輛;但依據現場肇事照片,警車行駛中間車道,切向最外側車道后右轉,排除同一車道行駛;且前車與后車應保持適當距離,雖然張男超速,但警車未依規定右轉,邱員應負肇事責任60%、原告40%。
法官認為,張男還年輕,依照島內民眾平均余命,應還有50年的生活需要看護照顧,考量其平均生活支出、看護費與醫療費等,新竹市警察局應賠償原告合計新臺幣790萬元。(中國臺灣網 劉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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