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北一男子朱碩凱12年內在島內各地,因為酒后駕車8度被警方查獲,并多次入監服刑,臺北地方法院認為不能再姑息他,判他有期徒刑一年;經高院審理,朱當庭求饒,表示再也不會犯了,請法官給他最后一次機會。高院19日判他有期徒刑10個月確定,能否如他所言最后一次,恐怕有待觀察。
據報道,39歲的朱碩凱,12年來因為酒駕,官司遍及臺北、高雄、臺中、彰化和臺南5個地院。2011年2月11日凌晨,他又醉醺醺地騎摩托車行經萬華中興橋,被警方攔檢查獲,酒測值高達0.89毫克,被移送法辦,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并具體求刑
臺北地院法官認為,朱某之前七度因酒駕被各地法院論處罪刑并執行刑罰后,仍未能戒斷其惡習,還一再為之,尤其上次酒駕甫被高院判刑11月執行完畢,只隔一年又再犯,遂重判他一年、不得易科罰金。
朱某對判決不服上訴,案經高院審理后認為,雖然朱某當時通過酒后生理協調平衡測試,但警員到庭作證時表示,當時是見朱某騎車搖晃才會攔檢,加上酒測值仍高,考慮朱某未傷及人命和犯后態度,并宣稱不會再犯,所以依公共危險罪判他有期徒刑10個月,仍需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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