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光碟片大廠巨擘公司前董事長邱丕良,另設公司移轉手中持有的巨擘股票,以規避應申報的股利,北區稅務局要求補稅、罰鍰4.6億多元(新臺幣,下同);邱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邱敗訴定讞。
判決指出,邱丕良于2000年底將持有的巨擘股票,以每股24元賣給五家成立不到一個月、資本額都是100萬元的公司,交易總金額21億余元。
法院調查,這五家公司的負責人都是邱丕良,且該年度除了取得巨擘分配的股利外,沒有其他營業收入。法官認為從五家公司的設立、移轉股票的過程,可知邱是通過股權移轉的虛偽安排,規避股利所得的繳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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