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11月25日消息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鐘男駕駛救護車載送病患就醫途中,與車輛擦撞,導致救護車翻車,車上病患心肌梗塞而死。臺審判機關在一審和二審時引用“信賴原則”,判鐘男無罪,而在更審時卻認為,救護車在行駛過程中雖鳴笛警示,但進入紅燈路口時仍應注意側向來車,故不適用“信賴原則”,改業務過失致死罪判鐘男4個月徒刑。
2007年11月,58歲救護車駕駛員鐘男載送87歲詹姓老翁就醫,一路上開啟警報器及警示燈急駛。救護車行經一交岔路口時,宋男駕駛的小貨車從側方駛來,宋男雖聽到救護車警報,卻沒立即避讓,貿然駕車橫過路口,不料車頭撞到救護車左側車身,致使救護車翻車。
固定詹姓病患的擔架也因此翻覆,因而引發冠狀動脈阻塞,導致急性心肌梗塞發作,病患不治身亡。
經審理,臺審判機關依過失致死罪判小貨車駕駛員宋男九個月徒刑。至于救護車駕駛員鐘男,一審時,法官基于“信賴原則”,鑒于鐘男在行駛過程中沒有違規,故判鐘男無罪。
臺檢方不服提起上訴,臺最高審判機關更審認為,鐘男駕駛救護車有特別通行權,但在交叉路口紅燈狀態下,對于側向會車應有預見,故“信賴原則”不適用,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判鐘男4個月徒刑。(中國臺灣網 李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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