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30歲黃姓女子去年被警方查獲,與17歲黃姓少年以2800元(新臺幣,下同)性交易,應訊時黃女驚訝嫖客竟未成年,直呼倒霉被依違反“兒少法”移送。桃園地院認為,臺灣并非禁娼的地區,且“兒少法”主要針對嫖客處罰,況且少年外表成熟看不出青澀,昨(14日)判黃女無罪。
黃姓女子去年在龜山某護膚店上班,業者采掛羊頭賣狗肉方式經營,要按摩女郎誘惑男客,再帶到隔壁民宅公寓內做全套性交易。黃女與少年談妥2800元性交易,店家抽1000元。
警方監控該店許久,當天恰好有警方在對街埋伏,發現少年先進入按摩店,之后又與黃女牽手走進隔壁公寓3樓,直覺有異。1小時左右,警方沖進公寓臨檢,當場查獲交易完的黃女與少年,警方還在黃女的包包內扣得29個保險套與店家名片等證物。
黃女應訊時,驚覺眼前挺拔的嫖客竟然未成年,“完全看不出來,我以為他23歲左右!”警方仍以違反“兒少法”移送,檢方并聲請簡易判決。
法官認為,“兒少法”是針對嫖客處罰,黃女并非犯罪主體,不應以“兒少法”論罪。另外,少年作證時表示,他當時沒念書已在上班,當天穿便服,沒跟黃女聊到年紀。法官也認為,一般性交易燈光昏暗,少年外貌看不出未成年。
特別的是,判決書提到臺灣并非禁娼的地區,對嫖客原則無處罰規定。但在“社維法”修正后,已對嫖客有相關罰則,不過若遇到未成年的嫖客,警方說,會以“刑法”優先究辦,暫不考慮“社維法”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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