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無設置色情專區的規劃?臺北、高雄等“五都”口徑一致,都表示目前無意設置。圖為荷蘭阿姆斯特丹“紅燈區”鏡頭。圖片來源:臺灣《聯合報》
據臺灣《聯合晚報》報道,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罰娼不罰嫖”條款,“大法官”會議認定“違憲”,將在2011年11月6日失效,失效前若沒有完成修法,將出現性交易無法可管的窘況。“行政院”將“社維法”修正草案列為“立法院”優先法案。對于修法進度,“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將全力以赴,他將拜會“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兩名召集委員,希望盡早排入議程。
據報道,“大法官”會議在2009年11月6日作成“釋字第666號”解釋,認為“社維法”第80條第1項“罰娼不罰嫖”的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宣告條文在2011年11月6日失效。
為了避免出現法律空窗期,“行政院”2011年7月14日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成立性交易專區,若不在專區內合法場所從事性交易,娼嫖皆罰。
江宜樺說,“社維法修法”被“行政院”列為優先法案第三案,此次修法只牽涉到“社維法”第80條第1項,條文不多,并非審議整部新法案,應該不會來不及審議,目前沒有規劃如果沒有通過之下的替代方案。
江宜樺表示,“內政部”現在全力推動修法,他下周將拜會“內政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黃昭順及張慶忠,請召委盡早把案子排入議程,如果真的到10月底還無法通過初審,“內政部”可能會請黨團將草案抽出“委員會”,徑付院會二讀,由朝野協商以加速審理,如果10月份情況仍不明朗,“內政部”就會開始想替代方案。
江宜樺說,性交易無法直接用行政命令規范,還是要走修法這一條路,“內政部”2010年底、2011年初就不斷提及“社維法”第80條第1項失效所帶來的后果,他希望“立法院”也能共同體會事情的急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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